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落实基民投资权益保障 业内寄望《基金法》修订

2024/4/30 9:08:20 作者:证券时报记者 余世鹏
投资者对《基金法》修订的关注度正持续提升。
近期发布的新“国九条”明确提出,要推动修订《证券投资基金法》(下称《基金法》),推动形成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合力。加上近期公募行业出现的一些违规乱象,业内对《基金法》修订的探讨,聚焦到了基民投资权益保护难题上来:无论是老鼠仓、收受贿等违规操作,还是重仓股造假退市造成基金亏损,为何少有基民主动索赔?而代表基民行使诉讼权利,恰是现行《基金法》规定的基金公司职责之一。
业内人士建议,《基金法》修订应将上述责任落到实处,同时要充分考虑《基金法》与《公司法》《证券法》等其他法规协同问题,形成“统筹兼顾”监管体系。这不仅会提升司法效率,也是解决基金风格过度漂移、投资者收获感不强等其他基金问题的突破口。
很少见到基民主动索赔
基金持有人通过购买权益基金来间接投资股票,主要关注的是基金净值波动,但对基金底层资产的变化并无过多了解。加上信息不对称等原因,从过往实践来看,即便是重仓股票造假退市造成基金亏损,也很少见到基民主动索赔。相反,随着飞乐音响(600651)、永安林业(000663)等股票的股民索赔胜诉案例增加,股民维权意识在持续提升。
在基金领域,这些情况并不少见。比如,近日某公募的两名前基金经理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、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开庭。根据相关报道,早在2020年前后这两名基金经理利用职务身份通过不正当交易谋取私利。由此引发的问题是:在基金经理从事不正当交易期间买入或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,其投资损失能否得到合理赔偿?根据公开数据,其中一名基金经理在2020年管理的某只热门基金,当年新增持有人超过200万,90%以上是个人投资者。该基金收益在2021年达到高点,随后持续走低,截至目前,近3年和近1年亏损分别超过了35%和25%。
此外,根据中泰化学(002092)今年3月公告,该公司和控股股东被证监会立案调查,涉及2020年至2022年年报虚增收入成本、大股东资金占用且未披露,以及信披违规等原因。截至2024年一季度末,全市场一共有两只基金重仓中泰化学近88万股,且均出自沪上某头部公募旗下基金。而在2023年底时,全市场则有8只基金重仓中泰化学,总持股数量为581.26万股。
从股价走势来看,即便大部分基金在今年一季度抛售中泰化学,依然遭遇了股价持续下跌带来的亏损。2020年至2022年三年里,中泰化学股价有两年下跌,而在2023年和2024年以来,分别跌去18.23%和24.92%。即便这样,依然有公募基金将其列为前十大重仓股。
基金管理人为何不履职?
恰是这些实践引发的司法诉求,成为了《基金法》新一轮修订的聚焦点。
“在广义角度上,基民和股民都是股市投资者,二者权益应得到同等保护。”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徐越惠律师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,过往的证券欺诈诉讼多数是股民对簿上市公司,但随着2022年1月22日的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》和《证券法》等法律法规出台,基金购买了违规上市公司股票,且符合索赔区间的,基金管理人可以作为原告对上市公司提起诉讼,为基民挽回部分损失。
但实践中,情况却相去甚远。《基金法》第一版起草参与者、天相投顾董事长林义相此前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提到一个细节:多年以来,尽管有不少上市公司等其他市场主体侵害投资者(包括基金以及间接的基金投资者)利益的行为发生,但很少见到有基金管理人为了基金投资者的利益采取法律行动。根据《基金法》第十九条规定,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之一,就是“以基金管理人名义,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”。
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执委会执委、高级合伙人、律师李政明观察到,投资者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将基金托管人与基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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